Tagebuch 15.06.12


 


前段時間在媒體上看到了兩起車禍,都是小朋友被車撞飛的慘劇。在礁溪的路上,小朋友從對向的車道開始,違規快速用跑的穿越馬路,經過車陣時一不注意就被路肩的車子撞倒了;在汐止的小朋友是看到馬路對面的姑姑,就放開阿媽的手衝去馬路的另一邊找親戚,下一秒中馬上被馬路上的車子撞倒發生了悲劇。


新聞報導這些交通事故的時候,去訪問家長親屬的慘況。我覺得在這兩起交通事故裡:駕駛才是最倒楣的吧!怎麼沒有記者去問問駕駛,問他們有沒有被突然衝出來的小孩子嚇到,心情大概需要多久才能平復?


和朋友討論這件事時,猜想即使是家長沒有管好小孩,即使是家長帶著小孩違反交通規則,但是在台灣撞倒人的司機還是多少需要付錢給被撞家屬吧?而且不管哪方有理,好像開越高級的交通工具的話,賠錢就是應該的:如果是汽車撞倒摩托車,即使摩托車是紅燈違規衝出來的話,汽車也要賠錢。如果是開進口跑車的話,那開進口跑車的應該就又變成強勢的一方,不管對或不對都要付錢了事。


針對這種情況,我希望可以立法:我希望法律規定,不管在什麼情況下,不管駕駛著什麼樣的交通工具,遵守交通規則的人絕對不用賠錢。甚至如果是受到驚嚇的話,被撞倒的人還必須負精神補償金。我以為只有嚴格地執行這樣的法律,才能讓家長好好地把小孩管好,才能減少悲劇的發生。


 


 


不過這在台灣當然是不可行的吧?所以就繼續發生悲劇、繼續流淚吧!(希望自己不會有那倒楣的一天。)


 

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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